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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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
聲 請 人 張純菱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