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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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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博宇電機有限公司、李典諺、徐玉福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博宇電機有限公司業於 112年12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82897號函准予解散,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 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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