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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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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翁宇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芷儀即吳菽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 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(系爭本票一張已於台南地院 112年司票字第2403號裁定移送臺中地院,為何再次聲請 本票裁定之原因理由?且說明原聲請人為「法輔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」與本次聲請人「翁宇辰」不符之原因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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