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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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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林澤汶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劉宗達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宗達於民國110年10月1 4日所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、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 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: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,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。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 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非訟事件,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 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,並不調查實體關係。聲請人請 求對相對人劉宗達准予強制執行,因發票人簽名不清楚,無 法認定發票人何人,本院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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