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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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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太石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錕川即王業凱、 張芸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太石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12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80861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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