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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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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高博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為「100,000元」之 記載是否有誤? 三、提出「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 」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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