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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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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桂 代 理 人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本票原本1紙。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㈢提出具有聲請人統喜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。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之提 示日,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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