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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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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劉保安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盧昱宗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盧昱宗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死亡,而無 當事人能力,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。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,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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