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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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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「庭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、蘇芷瑩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相對人輔「庭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之記載是 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 二、陳報相對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 出「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」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三、確認蘇芷瑩是否為本件相對人?如是,請具狀陳報之。 四、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「十八」是否有誤?(因民國110 年7月20日後之利率規定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。) 五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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