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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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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徐銘暘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銘暘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,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 項規定,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其發票地在臺南市歸仁區,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,顯有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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