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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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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簡民賜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傳偉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 請費,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,前開聲請費,聲請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 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該裁定業已於 民國113年1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惟 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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