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5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陳冠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聲請人,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