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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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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TAMBAUAN JERUSZE 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,票號為TH0000000號,內載金額新臺幣25, 368元,到期日為民國112年8月19日,經提示未獲兌現,爰 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。 二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所提出本票 所載發票人姓名「TAMBAUAN JERUSZELLE ORRO」與聲請狀相 對人姓名「TAMBAUAN JERUSZE 」不符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「請 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「TAMBAUAN JERUSZE」是否誤載,請 查明更正。」。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惟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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