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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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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賴善琴 受 選任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黃發能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選任尤亮智律師為被繼承人黃發能之遺產管理人。 二、准對被繼承人黃發能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。 三、被繼承人黃發能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 壹年內承認繼承。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 繼承人黃發能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發能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 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發能(男、民國00年0月0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於111年6月26日死亡,且其所有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而其親屬會 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 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爰基於 利害關係人地位,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,並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通 知書、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間尚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民事案 件訴訟繫屬中,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,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 證,堪信為真實。經本院函詢轄區內各律師之意願,經尤亮 智律師函覆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,此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 稽。茲審酌尤亮智律師為執業律師,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 力,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,若由其擔任本事 件之遺產管理人,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 職務,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。執此,本院 認為由尤亮智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應屬妥適, 爰選任之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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