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變賣遺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(即莫麗華之遺產管理人)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莫麗華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繼承人莫麗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變賣。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莫麗華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、第3項、 第4項規定,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,由大陸地區人民 依法繼承者,其所得財產總額,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 。超過部分,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;臺灣地區無同為 繼承之人者,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;臺灣地區無繼 承人者,歸屬國庫。第1項遺產中,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, 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莫麗華(女、民國00年0月0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 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5樓之2)於110年11月5日死亡,其繼 承人黃麗軍、莫春寧為大陸地區人民,已向鈞院聲明繼承, 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准予備查。又聲請人經鈞 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63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莫莉華之 遺產管理人,並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 告,嗣又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3638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在案,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。現 公示催告期滿,惟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遺產僅有新臺幣(下 同)821,847元,尚不足400萬元,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 繼承人,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 ,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莫麗華之不動產等語,並提出本院 111年度司繼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、本院公示 催告公告、家事法庭函文、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函文(以上均 影本)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等為證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莫麗華之遺產管理人,本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 為承認繼承、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而公示催 告期間已屆滿,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附卷為憑,是聲請 人之主張,自堪信為真實;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莫麗華之 大陸地區繼承人黃麗軍、莫春寧已向本院聲明繼承,並經本 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,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 聲繼字第6號卷宗核閱無訛。而被繼承人莫麗華死亡後尚遺 有土地及建物共3筆,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 承人,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,依前開規定,其聲請准予拍 賣遺產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:被繼承人莫麗華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標示、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之土地(面積:279平方公尺) 2339/100000 2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總面積:26平方公尺、附屬建物面積:3.35平方公尺) 1/1 3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共有建物(面積:278.44平方公尺) 228/10000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