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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6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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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陳俊竤 戴士傑 戴士淯 戴士凱 陳郁煒 陳駿杰 林佩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林志遠不幸於民國112年11月2 4日死亡,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 爰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及 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。 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 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 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林志遠於112年11月24日死亡,聲請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孫,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,固有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志遠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等為證。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 人有林穗容、林靚芸、林茗權、林桂伶、林瑛、林緁憓、 林柔錡、黃麗榕、林宥辰、江秉蓉、林宥佑等人,而上開繼 承人中,除江秉蓉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082號、黃麗榕 、林宥辰、林宥佑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214號拋棄繼承 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,及林瑛、林穗容、林靚芸 、林茗權、林桂伶、林緁憓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,尚 有林柔錡未為拋棄繼承,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 說明,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林柔錡既未為拋棄繼承或 喪失繼承權,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,自不得預先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從而,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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