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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指定遺囑執行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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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賴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賴林錢之遺囑執行人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 回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。次按遺囑未指 定遺囑執行人,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,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 。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,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對非訟事件僅作形式審查 而不做實體審認,此項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既屬非訟事件, 必待聲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遺囑真偽、內容及是否出於 遺囑人之自由意願等事項均無爭執時,方得聲請法院指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賴政宏為被繼承人賴林錢之子,被繼 承人生前於民國108年8月2日預立遺囑,遺囑中未指定遺囑 執行人,亦未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,被繼承人於111年4 月6日死亡,為使遺囑順利執行,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,向法院聲請指定聲請人賴政宏為被繼承人賴林錢之遺囑執 行人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子,被繼承人於111年4月 6 日死亡,生前立有代筆遺囑而未指定遺囑執行人,亦未委 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,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、遺囑影 本在卷可稽。惟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 書之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及被繼承人賴林 錢之完整親屬系統表,並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 執行人之原因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提出適當遺囑執行人 人選等資料,本通知於113年1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然聲 請人迄今均未補正。又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賴六林、賴伯全 對於聲請人所提出之遺囑之真偽尚有爭執,經賴六林、賴伯 全提起訴訟,現正繫屬於本院,有繼承人賴六林、賴伯全提 出之家事事件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。聲請人於上開爭執未究 明前,遽為本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之聲請,揆諸前開說明,自 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、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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