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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延展清算完結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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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周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新亞瑞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,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完 結清算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;前開規定,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亞瑞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,因國 稅局尚未核定完成,清算事務尚未了結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。 三、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,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7月31日止 完結清算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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