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重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,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,惟由該規定觀之,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,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,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李承風之解除合約函因 相對人之住所遷移不明以致寄送之文件遭退回,爰聲請准予 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退回郵件信封封面暨存證信函等影本 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按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1樓」址寄送存 證信函,經郵政機關以「遷移不明」為由退回,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,惟相對人李承風尚有戶籍地 址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」可資送達,聲請人尚未 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,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處於不明之狀態,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。是本 件聲請尚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