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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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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周雲來 周志昇 周王素蔭 陸佳芳 前列周雲來、周志昇、周王素蔭、陸佳芳共同 相 對 人 吳滿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滿足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滿足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,遭郵政機關以「無人回應」、「招領逾 期」為由致原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二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吳滿足之戶籍地址設於 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」,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, 該信函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蓋有「無人回應」及「招領逾 期退回」文字之戳印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及本院依 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,是相對人 是否居住上址,尚有不明,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,經該局 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,此有該局民國113年1月30日中市 警一分防字第1130004635號函附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有遷 移不明之情形。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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