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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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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曾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曾文輝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,因查無此人,以致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 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任職同意書、相 對人LINE對話紀錄、存證信函、退回信封封面等影本為證。 三、本院查: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暨退回信 封等影本為證,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,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,本件聲請 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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