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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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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葉文雄 葉文憲 葉哲佑 相 對 人 葉文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文耀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將得優先購買共有土地之事通 知相對人,按相對人原居住地址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,信函經郵務機關以「逾期招領 」為由致原件退回,嗣因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, 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經大里區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, 相對人現已不在國內,無法合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郵局退件信封影本、存證信函、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經查: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(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,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民國110年10月23日為遷出國 外之登記,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。且經本院依職權函 查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,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出境後,即未再入境;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: 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,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2月16日移 署資字第1130019299號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一紙,及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民國113年2月21日領一字第1135304223號函在卷 足參。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而聲請人係非 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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