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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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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蕭淳陽 相 對 人 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紀騰縈 相 對 人 紀永明 紀張枝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紀騰縈、紀永明、紀張枝葉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,704元,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紀騰縈、紀永明應連帶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,562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 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,而 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又依上開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 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012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明瑞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紀騰縈、紀永明、紀張枝葉(下稱明瑞公 司等4人)連帶負擔54%,餘由相對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、紀騰縈、紀永明(下稱明瑞公司等3人)連帶負擔,而 該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24時已告確定在案,有本院調 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,是上開判決於首揭民事 訴訟法之112年12月1日公布修正施行生效前即具有執行力, 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上開說明即應適用修正前 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先予敘明。又經查 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,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4,266元,參諸上開確 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,相對人明瑞公司等 4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中之54%即7,704元(計算 式:14,266×54/100=7,704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而相對人明 瑞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其餘訴訟費用即6,562元(即1 4,266-7,704),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 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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