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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延展清算完結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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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徐慧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森森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3日止完 結清算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前開規定,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森森有限公司清算人,因清算事務尚未 完成,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。 三、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,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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