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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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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駱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650元,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2年 度中簡字第3284號判決,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並已 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閱卷宗審查無誤。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 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65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。是以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,650元,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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