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莊子寬 相 對 人 蔡沛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,400元,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裁 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以11 2年度中簡字第2982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而告確定在案。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0元,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 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。是以,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意旨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即為5,400元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