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曹齡方 相 對 人 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淑貞 相 對 人 劉紹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,面額新臺幣300,000 元(債券代號:A02103)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鈞院11 2年度司裁全字第1508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 保,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。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提 存物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0 8號民事裁定、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提存書等影本,以及相 對人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、李淑貞、劉紹焱所簽具之同意 書、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李淑貞及劉紹焱印 鑑證明等件為憑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該程序相關卷宗審核 屬實。是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