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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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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,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,惟由該規定觀之,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,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,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 因相對人黃凰鎮戶籍已遭遷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即臺中市○○區○ ○路0○00號,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,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 份為證。 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黃凰鎮之戶籍地址設於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 000巷0○0號」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聲請 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,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 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,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 符。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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