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王麗玟 相 對 人 洪文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洪文全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,遭郵政機關以「遷移不明」為由致原件 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二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洪文全之戶籍地址設於 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」,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 函,該信函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蓋有「遷移不明」文字之 戳印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,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, 尚有不明,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 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,經該局函覆相對人目前 無居住該址,此有該局民國113年2月20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 1130006580號函附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 。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