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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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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賴文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賴文典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,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,致原件退 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2年執字第5056號債權憑證、經濟部函、相對人戶籍謄 本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封面等影本為證 。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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