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蔡亞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石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二)提出已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之雙掛號送達回執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