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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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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林宣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, 欲以如附件所示之「債權讓與通知函」所示意思表示寄送予 相對人,詎相對人林宣良戶籍已遭遷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即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,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,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3件、債權 讓與通知函1份、相對人林宣良戶籍謄本1件(以上皆為影本) 為證。 三、本院查: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,相對人之戶籍已遭 遷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,足認相對人 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,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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