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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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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吳緁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英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俟訴訟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。 二、本件係聲請人主張就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770號與相對人間 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而查兩造間該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770號判決在案, 然兩造對該判決均有不服而提起上訴,迄仍未確定,此有本 院調閱上開訴訟之卷宗查核無誤,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。是以,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上開本案判決既尚 未確定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 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法即有未合,不予准許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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