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 理 人 傅耕郁 王冠璁 相 對 人 張俊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俊苹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,惟經郵務機關以「逾期招領」為由致原件 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 郵局退件信封、相對人身分證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0號,而該址退件信 封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 據,並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訪相對 人是否居住於該址,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,現場大門深鎖, 大聲呼喊及按門鈴均無人應門,另詢問隔壁鄰居是否認識張 俊苹,隔壁鄰居稱不清楚,此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月26日中 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09534號函暨職務報告在卷可稽,堪認 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