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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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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畇均即劉雨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斌傑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斌傑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惟未繳 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 通知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該通知業已於民國 113年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惟聲請 人逾期迄未繳納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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