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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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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即 收養人 相 對 人 周○○ 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認可丙○○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收養甲○○為養女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)及 被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00年0月00日生)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、財力證明等證物為證,復經被收養人之生 母乙○○(生父歿)、配偶丁○○於本院113年2月2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堪認本件 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 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 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2年12 月2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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