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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甲○○ 丙○○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 正之事項: 一、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,以被收養人乙○所在 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為監護人, 且由收養人甲○○及其配偶丙○○共同具狀聲請收養認可之收養 聲請狀正本。 二、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,以被收養人乙○所在 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為監護人, 代被收養人為被收養之意思表示與收養人甲○○、蔣志軍共同 簽立之收養契約正本。 三、陳報四月份前收養人甲○○、丙○○及被收養人乙○得來臺期間 起迄日,以利本院定期開庭調查暨主管機關安排訪視(收養 人丙○○需親自到庭)。 四、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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