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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離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1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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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1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 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 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三、 訴訟事件。四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。六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七、法院。八、年、月、日。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未依前開規定提出書 狀,且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請求離婚,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 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家事事 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揭規定補正書狀並繳納裁判費 ,若逾期未繳或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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