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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離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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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。再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未繳納裁判費用,爰依前開規定, 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,若逾期未補繳,即依法駁回 其訴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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