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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離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1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(附七工0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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