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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離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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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1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3 1日送達予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經查,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劉桉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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