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離婚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9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90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
當事人間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為非因財
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4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3,000元;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
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家事事件審理
細則第41條,應徵費用1,000元,原告共應繳納4,000元(3,000
元+1,000元);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、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古紘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