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林宗輝 相 對 人 林廷霖 林辰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(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32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訴訟救助,應向受 訴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。再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 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 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台中地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95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現由台中地 院以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2號事件繫屬中,因已獲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2 號卷內為證,業經本院核閱無訛,復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上 開事件之抗告尚非不合法,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 判之情事,聲請人之抗告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揆諸前揭 說明,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洵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黃家慧           法 官 顏銀秋          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高偉庭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