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7樓之1 代 理 人 楊淳淯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趙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。此一規定 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。次按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。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會)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者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 無資力,應無庸再審查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)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(本院113年家財訴字第11號),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,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,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,向法扶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 請人符合扶助之標準應全部准予扶助,有聲請人所提審查表 、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為憑,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家財訴字第1 1號卷核屬相符,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,揆諸前揭規 定,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古紘瑋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