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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分割遺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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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陳澄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素真等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全數補正,逾 期即駁回其訴: 一、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087元。 二、被繼承人陳洪猜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與前開繼承人同順位或先順位已歿 無繼承權者,已歿被再轉繼承者,及已歿被代位繼承者之除 戶戶籍謄本(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被繼承人陳洪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陳天營(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陳西庚(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)、陳文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)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? 四、因分割遺產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,請提出更正後起訴狀 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(請列被繼承人陳洪猜所有 繼承人為被告,縱使該繼承人已領受臺中市○○區居○段000○0 00地號買賣價金完畢,亦須列為本件分割遺產被告)。 五、如有其他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列入分割標的,請陳報更正後訴 之聲明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(被繼承人陳洪猜其 他遺產若已分割完畢,請陳明之)。 六、陳報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案,並將更正後訴之聲明,按被告人 數提出更正後繕本。 七、因陳文彬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 以111年司繼字第2101號裁定選任周永康地政士為陳文彬之 遺產管理人,請於重新提出起訴狀時關於陳文彬之部分將周 永康列為其遺產管理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 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另有明文。再按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,並非以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 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,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,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。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03 號裁判亦可參照。 二、本件為遺產分割事件,自應按其訴訟標的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其他應補正事項,以釐清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。 三、如主文所示補正事項如逾期未全數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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