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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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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羅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村路○○○村00號2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為 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之規定,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。而聲請人 係請求相對人羅智豪應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 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(下同)2萬元,又聲請人為0 0年00月0日生,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1年度臺中市簡易生 命表,其平均餘命為5.68年,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 性質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以5.68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, 據此計算結果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為136 萬3200元(計算式:2萬元12月5.68年=136萬3200元),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,本件應徵費用2000元,茲依非訟 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2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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