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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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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簡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 相 對 人 張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免除扶養義務為家事非訟事件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、第74條、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別可明 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 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非訟事件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;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 應駁回其聲請。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、第26條第1 項規 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,未據其繳納第一審程序費用。相對人於聲請人請求免除扶 養義務時約為50歲(00年00月生),依內政部製作之110 年臺 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,臺中市60歲女性平均餘命為26.49 年,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,遞行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,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」之規定, 聲請人之該請求以10年計算,經核該程序標的價額為000000 0元【計算式:15472元(臺中市每人最低生活消費支出)×1 20 個月(即10年)=0000000 】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,徵收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 。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高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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