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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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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江OO 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○0號* 樓之*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寬禮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 00元,並具狀補正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中院平家睦112年度家 補字第2848號函說明欄第1、3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非訟程序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非 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 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。非 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 二、經查: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 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,且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,聲請 程式顯有欠缺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,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 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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