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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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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聲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(蒔寓康復之家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紹玉、吳克仁間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家 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非訟事件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;此項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 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規定甚 明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二人應自民國113年1月起至聲請 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(下同)10,000 元,又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,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 告之111年度臺中市簡易生命表,其平均餘命為24.91年,是 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,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 年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,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」之規定,應 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,據此計算結果,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2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合計為1,440,000元( 計算式:10,000元12月10年=1,200,000元),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,本件應徵費用為2,000元,茲依非訟 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2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唐振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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