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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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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 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之規定,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。而聲請 人係請求相對人乙○○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未成年子女成 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新臺幣(下同 )1萬8000元,又未成年子女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,其成年之 日為128年11月21日,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, 且請求期間顯已超過10年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,應以10年計算其 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,據此計算結果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 養費之標的價額為216萬元(計算式:1萬8000元12月10年=216 萬元)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,本件應徵費用2000 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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